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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答记

时间:2014-03-10 20:35:39 点击:0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威今天就市政府最新制订的《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以书面形式回答了记者相关提问。
  
  一、本市为什么要出台《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即通常所称的中央空调。如果由于设计的缺陷或者施工期间的废弃物、生活垃圾遗留在通风管道内以及长期运行没有及时清洗等原因,造成室内和室外空气中的污染物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被截留,在空调运行时,污染物及滋生的微生物有可能在集中空调系统内部迅速扩散,使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成为传播、扩散污染物和微生物的媒介,如2003年香港陶大花园SARS爆发流行是由携带SARS病毒的污水液滴和飞沫通过送风管道系统传播引起的;另一方面,由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筑的相对密闭性,因通风不良或新风供应不足,使室内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往往得不到及时稀释,可能损害人体的健康。
  本市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筑的数量、密度、发展速度之快处于全国前列,一旦发生经空气传播的疾病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传播,将对本市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近年来国家和本市陆续制定了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标准和规定,但是这些标准和规定相对比较分散,也不尽完善,并且有的主要针对法定公共场所,范围比较狭窄。为了维护本市公众身体健康权益,有必要出台一部对建筑中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
  
  二、《办法》适用哪些建筑中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答:《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建筑中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一)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六)住宅等居住建筑;(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建筑。这个适用范围是本市从实际出发作出的规定。如办公建筑,主要是考虑目前本市办公楼较多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且人群在办公楼里停留时间较长,如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卫生要求,容易引发卫生隐患,引起人体不适。又如住宅,主要是因为目前部分住宅已经使用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且今后此类住宅会逐步增多,从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出发,《办法》也将其纳入了管理的范围。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因设计、施工遗留的缺陷引起卫生安全隐患,《办法》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避免这些隐患?
  
  答:近年来,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些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建设不合理,新风口紧邻排风口、冷却塔、垃圾房等污染源;有些空调冷凝水管直接接入下水管引起室内异味;有些建筑没有设计新风系统;有些风管在制作时用木材等做内衬框架,长期使用后成为微生物生长营养基质。上述设计、施工造成的先天缺陷,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后往往难以纠正。为避免设计、施工缺陷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造成卫生安全隐患,《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设计,并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提交的材料中,需要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和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通过第三方卫生学评价前期介入及时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把关,避免因设计、施工遗留的缺陷引起卫生安全隐患。
  
  四、《办法》确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哪些职责?
  
  答:《办法》遵循“谁所有(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定期清洗、检测等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明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卫生管理标准。
  
  五、《办法》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运行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规定,日常运行过程中,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机房、冷却(加热)盘管、凝结水盘、冷却塔、风管、风口、加湿、除湿设备等需符合相关卫生要求;还规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致病微生物、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可吸入颗粒物、积尘量等指标,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六、管理单位如何知道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是否符合标准?
  
  答:《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的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管理单位也可以自行检测。需要说明的是,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资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管理单位在委托检测时应当要求检测机构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七、《办法》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制度和清洗单位有怎样的规定?
  
  答:《办法》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制度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定期清洗。定期清洗的主要是空气处理机组等,不包括风管;二是经检测不合格时,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合格指标的项目,采取相应的清洗、消毒措施,这种情况一般就需要对风管进行清洗;三是在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以及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如在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管理单位就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有关设备、设施采取清洗、消毒等措施。
  对于清洗机构,《办法》规定,管理单位可以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但是当检测结果中的致病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应当委托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消毒。
  
  八、如果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根据《办法》规定需要采取哪些应急卫生措施?
  
  答:《办法》规定,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内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管理单位关闭相关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九、《办法》对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筑的登记报告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更好地掌握本市建筑安装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情况,《办法》建立了登记报告制度。今后新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办法》实施起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十、《办法》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哪些职责?
  
  答:《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建立日常巡查、定期抽查、重点检测等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建设项目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性卫生审核,组织开展防治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宣传教育,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办法》同时还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如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服务管理的信息平合,及时公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标准、卫生监督信息等。
  
  十一、《办法》颁布后,卫生行政部门将采取哪些举措来贯彻落实?
  
  答: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将以《办法》贯彻实施为契机,全面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指导服务,提高管理单位自律能力。指导管理单位建立自身管理制度、培训管理人员,逐步建立管理单位信用评估制度,使其有能力、有条件进行自我卫生管理;二是加强部门合作,发挥行业管理作用。通过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构建多部门合作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督管理机制;借助行业协会开展示范单位建设,促进《办法》贯彻落实;三是借助媒体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力度。积极引导舆论氛围,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建立社会宣传平台,加大《办法》和卫生监管知识的宣传力度;积极拓展信息传播渠道,搭建各类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示监管情况,形成有效社会监督机制;四是强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大力推进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规范的制订和完善;加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领域监管中各类检测技术的应用,扩大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领域的抽检力度,并在重点场所中探索运用空气在线监测,构建起立体高效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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